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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47625号“刘班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1:12:41关于第67847625号“刘班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411号
申请人:北京爱军战友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47625号“刘班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345084号“刘班长”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且刊登在第1849期《商标公告》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海波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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