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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04179号“Qie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1:09:34关于第66404179号“Qiet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918号
申请人:长沙市且肆消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科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04179号“Qie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1357号“Q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611912号“有哈吃哈 Q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816114号“都是 Q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2414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含义上存在显著差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Qietech”与引证商标一“Qie”、引证商标四图形在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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