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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75390号“派克新材 PAIKE NEW MATERIAL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1:03:30关于第65775390号“派克新材 PAIKE NEW
MATERIAL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969号
申请人: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睿升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75390号“派克新材 PAIKE NEW MATERIAL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第26933960号、第16402607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李淑维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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