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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9118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0:53:44关于第6649118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649号
申请人:利辛县展沟镇记记广告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上海贝囤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911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3784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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