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5771634号“圆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0:51:31关于第65771634号“圆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904号
申请人:袁宁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71634号“圆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42415号“圆梦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684952号“梦圆花式卡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096607号“圆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509194号“圆梦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元素、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对品牌的推广,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零售商乃至有关部门中都享有知名度。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经查,部分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粉碎机;搅拌机;饮料加气设备;洗衣机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指定使用在发电机;电动鼓风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上述决定及驳回通知书均已生效。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电动机器;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发电机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圆梦”与引证商标三“圆梦”为相同文字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电动机器;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厨房用电动机器;搅拌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文字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四目前权利状态尚未明确,但对本案结果并无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