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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551056号“爱集微课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0:49:54关于第57551056号“爱集微课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35237号重审第0000004975号
申请人:爱集微咨询(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嘉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35237号《关于第57551056号“爱集微课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294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在二审上诉期间内,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29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原审判决关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摄影报道、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新闻记者服务、视频制作、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文稿撰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无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复审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75476号“爱集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992463号“集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二审诉讼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一核定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被撤销并已发布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大会、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复审服务上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是否应予初步审定的事实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故应当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
经审理查明: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撤销决定撤销部分服务后,在教育、培训服务上继续有效,在安排和组织会议、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上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汉字“爱集微课堂”与引证商标二汉字“集爱”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前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大会、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大会、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牛三毛
刘浩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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