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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82894号“STY shitangyin 拾汤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0:47:29关于第65182894号“STY shitangyin 拾汤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816号
申请人:宁夏宏达华庆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82894号“STY shitangyin 拾汤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核定的商品无关,消费者不会对原料等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第10285646、10847766、6840273、31805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经失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米”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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