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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71181号“易薪宝 让天下没有烦薪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9:55:22关于第67871181号“易薪宝 让天下没有烦薪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406号
申请人:上海微知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71181号“易薪宝 让天下没有烦薪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未直接描述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经形成了稳固的市场秩序和消费群体。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查询含义、企业信用信息、商标档案、宣传图片、其他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是文字“易薪宝 让天下没有烦薪事”,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是广告宣传用语,若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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