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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07262号“轻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9:39:44关于第67907262号“轻我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498号
申请人:北京智联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07262号“轻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90217号“前程东瀛及图”商标、第2329323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致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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