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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305620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9:23:47关于第9305620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62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宁市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中知华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付艳红
申请人因第93056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838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审商标在2019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10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部分成立。复审商标在“谷类制品、食用面粉、玉米粉、人食用的去壳谷物、玉米(磨过的)、米、玉米片、生糯粉”商品上予以维持,在面粉制品、面条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申请人在实际生产中销售龙须面和麦香宽面,并一直持续使用至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产品照片;
2.微信公众号宣传;
3.超市户外广告;
4.产品宣传册;
5.抗疫活动记录视频;
6.世界粮食日街道宣传活动照片;
7.产品检测报告;
8.销售发票及收据;
9.淘宝交易记录;
10.面条供应协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评审阶段不一致的部分):
11.广西香米产业联盟网站;
12.淘宝网和微信小程序截图;
13.供应协议、产品包装和发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04月06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4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粉制品、面条等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4月20日,复审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03月11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2. 申请人名下存在第13675106号“桂井粮油及图”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0类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7-9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证据10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且无发票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难以证明其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11-13或未显示复审商品,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故,申请人上述证据未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0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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