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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407813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8:49:48关于第19407813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54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莆田市来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明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马爱明
申请人因第194078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978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2019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效,故我局裁定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取得复审商标专用权以来,一直在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主要通过依托李永波(LYB)先生的信誉及对羽毛球事业的贡献,打造了多款运动鞋及专业球鞋,一度成为莆田市龙头企业、纳税大户,并解决当地的就业问题。近两年因受疫情影响,申请人在本案中仅能提供部分发票、质检报告和实物照片,据此亦能合理推定出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投入实际使用中。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销售发票;
2、检验报告;
3、运动会照片;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4、原料采购合同及发票;
5、产品照片;
6、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书的中的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亚太盟迪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17年5月7日获准注册。2021年6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3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效,故裁定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复审期间内,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还拥有第8466170号“山陆虎”商标、第6612366号“任君行”商标等。
2、证据1显示的商品为童鞋、休闲鞋商品。
3、证据2检验报告显示为委托检验。
4、证据3、6中显示了李永波的照片、带有“LYB及图”服装的照片,上述照片未能体现时间信息,李永波与申请人的合作信息。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复审期间为2019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虽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和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发票等证据,但上述发票未能体现商标信息,同时,考虑到本案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拥有多件商标的情形,我局无法直接认定上述发票中的商品使用了复审商标。原料采购合同及发票仅能证明申请人采购了部分商品原料。运动会照片、检验报告、产品照片在无其在证据佐证情况下,上述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申请人未能提交其与李永波合作证据,仅凭李永波的照片和带有“LYB及图”商标的服装图片,我局无法确认申请人与李永波是否实际存在合作关系,以及具体的合作的时间。综上,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和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9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期间内在服装等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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