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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594776号“匠心之轮 POTTER'S WHEEL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8:33:50关于第11594776号“匠心之轮 POTTER'S
WHEEL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62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匠心之轮国际网球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周姣姣
申请人因第11594776号“匠心之轮 POTTER'S WHEE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4859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9年2月14日至2022年2月13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已经投入实际使用符合商标法要求的使用行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网球培训和商业管理协议书及发票、收据;
2.复审商标使用在企业大门、员工服装、企业网站等物料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0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3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拍卖等服务上,复审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02月14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5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未显示复审服务;证据2或为申请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明力较弱。综上,申请人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5类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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