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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78081号“巨安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8:21:25关于第63978081号“巨安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863号
申请人: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78081号“巨安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11059号、第9285331号“JUAN巨安”商标、第5702552号、第7927538号“巨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四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待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撤销决定生效后再审为盼。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22年10月20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
引证商标二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不予撤销。
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1.配电箱;2.配电盘;3.高低压开关板;4.母线槽;5.断路器;6.接线盒;7.低压电源;8.变压器;9.配电控制台”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予以维持,其核定使用的“1.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商品予以撤销。
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1.计算机周边设备;2.电子监听仪器”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安全触点插头;安全灯用运动传感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探测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配电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巨安网”与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引证商标三文字“巨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安全触点插头;安全灯用运动传感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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