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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69186号“星火”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8:21:12关于第4469186号“星火”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86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阴市大田策划服务部
委托代理人:无锡义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温岭市星火电容器厂(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4469186号“星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4978号决定,于2022年09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4978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2019年1月25日至2022年1月24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电容器、电开关、电器接插件、配电箱(电)、配电控制台(电)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继续有效,在高压防爆配电装置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在互联网检索,申请人未发现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在第9类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申请人未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百度搜索结果截图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购销合同、发票;
2、公司图片、产品及外包装图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及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与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基本相同)一并寄送给了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1月1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容器等商品上,于2007年9月21日获准注册。该复审商标于2022年1月25日被本案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向台州新宏基泵业有限公司销售了标有复审商标的电容器商品,并有相应的合同、发票、产品图片等在案佐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容器、电开关、电器接插件、配电箱(电)、配电控制台(电)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电容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电容器、电开关、电器接插件、配电箱(电)、配电控制台(电)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容器、电开关、电器接插件、配电箱(电)、配电控制台(电)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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