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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82660号“CloudBa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8:20:42关于第64982660号“CloudBa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388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82660号“CloudBa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450073号“CLOUDBASE”商标、第8286761号“CLOUDBA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待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被相关公众认可,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及报道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引证商标二正处于撤销复审及无效宣告一审程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loudBase”可译为“云基础”,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服务器”等商品上,一般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能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相联系,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明确,鉴于申请商标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引证商标一、二的最终状态并不会对本案审理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引证商标一、二的最终状态不予等待,对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是否存在权利冲突问题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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