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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431070号“VANELY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8:18:06关于第19431070号“VANELY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97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美国华佗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上尚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31070号“VANELY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8497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1688店铺截图、产品图片、订购货物订单、网络销售订单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在2018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化妆品”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决定复审商标在“1.美容面膜;2.化妆品;3.脱毛剂;4.香水;5.防皱霜;6.增白霜;7.去斑霜;8.柔发剂;9.洗面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香精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未就被申请人在答辩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交予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质疑,并不予认可。经申请人市场及网络调查,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并未在市场上出现过,申请人有理由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为无效证据,不能作为支持复审商标合理使用的有效证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辩。后我局向被申请人发送答辩补正通知书,要求其提交答辩书副本。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补正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补正的,视为未答辩,不影响我局评审。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打印件)如下:
1、网络店铺截图、店铺品牌资质信息;
2、产品照片;
3、网络店铺订单截图。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无法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显示的为产品加工服务,且被申请人在第21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其他商标,在案提交的证据并非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网络店铺截图打印件证据。
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2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5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5月6日。2021年11月30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2、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8497号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据此,复审商标在“香精油”商品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本案仅针对决定中复审商标维持注册的“美容面膜;化妆品;脱毛剂;香水;防皱霜;增白霜;去斑霜;柔发剂;洗面奶”商品进行审理。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美容面膜;化妆品;脱毛剂;香水;防皱霜;增白霜;去斑霜;柔发剂;洗面奶”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的起始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根据证据1、3可知,被申请人经营的1688网络店铺于指定期间向他人销售了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高光液等商品。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于指定期间内,其已对复审商标在高光液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高光液商品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商品,故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该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鉴于洗面奶;美容面膜;脱毛剂;香水;防皱霜;增白霜;去斑霜;柔发剂商品和化妆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可以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申请人质疑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并未提交充足的相反证据,故我局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美容面膜;化妆品;脱毛剂;香水;防皱霜;增白霜;去斑霜;柔发剂;洗面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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