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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564359号“波雅克玫瑰”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8:16:52关于第11564359号“波雅克玫瑰”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56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北巨鑫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天大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564359号“波雅克玫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086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公司简介、销售发票、公众号截图、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19年03月30日至2022年03月2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葡萄酒”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搜索,未获得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的信息。撤三程序中的证据未经质证无法验证其有效性,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三及评审阶段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产品照片、视频;
2、被申请人商品在条形码平台的登记信息;
3、被申请人出具的产品发票;
4、复审商标2020年至2023年的宣传材料。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如下证据:
5、被申请人主体资格信息;
6、被申请人2020年至2022年度销售发票;
7、复审商标2019年至2022年宣传材料;
8、复审商标产品照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了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9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威士忌酒;汽酒;白兰地;黄酒;烧酒;朗姆酒”商品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4年3月6日。申请人于2022年03月30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33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撤三及评审阶段提交的产品照片、销售发票、公众号截图、宣传材料等证据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将印有复审商标标识的葡萄酒等商品销售给第三方,能够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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