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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5140号“饰百秀SPECIA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8:08:39关于第6035140号“饰百秀SPECIAL”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21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怡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饰百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顺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035140号“饰百秀SPECIA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361号决定,于2022年10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361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装修合同、销售发票、施工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1月28日至2022年1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室内装饰设计、工程绘图”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决定:复审商标在“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学;建筑咨询;建筑制图;工程;工程绘图;技术研究”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包装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质量控制”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通过互联网搜索及在国内市场初步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信息。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上一直有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及杭州饰百秀别墅设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商标档案信息;3、办公场所照片、名片、施工现场照片;4、展会发票、订单及现场照片;5、合同、平面图、效果图、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已包含在被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
申请人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或为自制证据,无形成时间,易被篡改,或显示的商标均非本案复审商标的图样,或证据自相矛盾,或时间冲突,或不在指定期间。综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存疑,且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杭州饰百秀别墅设计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8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4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7月27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予上海饰百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2年1月28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室内装饰设计等全部服务上的申请。
2、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361号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据此,复审商标在“包装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质量控制”服务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本案仅针对决定中复审商标维持注册的“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学;建筑咨询;建筑制图;工程;工程绘图;技术研究”服务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由我局查明事实可知,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所有人为杭州饰百秀别墅设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显示,杭州饰百秀别墅设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与徐金花签订了标有“饰百秀SPECIAL及图”商标的《整体私邸定制合同》,并有平面图、效果图、发票等予以佐证已实际履行。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我局认为,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室内装饰设计;工程绘图”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学;建筑咨询;建筑制图;工程;技术研究”服务与“室内装饰设计;工程绘图”服务分别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另,复审商标在上述证据中虽表现形式略有不同,但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并未改变复审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申请人虽质疑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但在其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我局对该部分证据予以采信。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学;建筑咨询;建筑制图;工程;工程绘图;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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