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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721544号“SHANGF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8:07:29关于第40721544号“SHANGFE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059号
申请人:绍兴上虞专通风机厂
委托代理人:绍兴海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21544号“SHANGF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1074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1108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异议程序依法不予核准注册,且业已生效。第71208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三已经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第39178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汽轮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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