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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21965号“集束智能装配 GSO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8:05:15关于第67721965号“集束智能装配 GSO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026号
申请人:集束智能装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知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21965号“集束智能装配 GSO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6157号“GSMooN及图”商标、第8327495号“国正信 GOSOON”商标、第14134720号“固尚 GSON G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独立识别文字“GSOON”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的独立识别文字“GSMooN”、“GOSOON”、“GSON”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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