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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011761号“光明新鲜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8:03:33关于第39011761号“光明新鲜屋”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098号
申请人:盐城小欣霖调味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卓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7日对第39011761号“光明新鲜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3474811号“光明”商标、第545294号“光明牌及图”商标、第36792017号“光明牌及图”商标、第709020号“光明 G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
3、争议商标的注册将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三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被申请人拥有在先商标,且被申请人的“光明”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3、争议商标的注册合理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公司简介、销售证据、广告宣传证据、荣誉、媒体报道、审计报告及纳税、驰名情况、网页检索证据、维权证据、申请人商标信息、在先裁定等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后被提起异议,商标局于2021年7月14日发布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二、四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三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酱油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的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争议商标“光明新鲜屋”与引证商标一“光明”文字构成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咖啡饮料;可可饮料;麦乳精;巧克力饮料;冰淇淋;茶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糕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咖啡;咖啡饮料;可可饮料;麦乳精;巧克力饮料;冰淇淋;茶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糕点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酱油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由于引证商标一的商品类别已覆盖引证商标四的商品类别,故引证商标四的撤销复审结果如何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2、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光明”系列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咖啡饮料;可可饮料;麦乳精;巧克力饮料;冰淇淋;茶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糕点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在咖啡;咖啡饮料;可可饮料;麦乳精;巧克力饮料;冰淇淋;茶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糕点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相关规定。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谷类制品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咖啡;咖啡饮料;可可饮料;麦乳精;巧克力饮料;冰淇淋;茶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糕点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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