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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76143号“桑内SUNNE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8:02:48关于第63776143号“桑内SUNNE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524号
申请人:斯恩吉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76143号“桑内SUNN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33631号“SUNDEI及图”商标、第19449592号“香格丽 SUNNIE及图”商标、第40299350号“SUNNER及图”商标、第50262368号“顺内SUNNEI”商标、第61755417号“SUNREI及图”商标、第61861956号“SUNR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四提出异议申请,引证商标五、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各引证商标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引证商标四相关异议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四经异议程序依法不予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在“家具用皮装饰”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在“家具用皮装饰”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绳;皮制带子”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的显著识别英文的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杖”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指定使用的“手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在案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绳;皮制带子”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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