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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800436号“魅力秘密 My beauty secre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58:39关于第19800436号“魅力秘密 My beauty
secre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203号
申请人:美颜秘笈(广东)化妆品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雪婷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9月14日对第19800436号“魅力秘密 My beauty secre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Beauty Secret”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916686号“Beauty Secr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属于不正当竞争,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申请人及“BEAUTY SECRET”所获荣誉;“BEAUTY SECRET”宣传资料、品牌代言信息、参展情况、品牌手册、海报等;“BEAUTY SECRET”产品备案信息、品牌门店及物品照片;“BEAUTY SECRET”发布会信息;设计合同及设计图、授权书等;“BEAUTY SECRET”天猫旗舰店销售情况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8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抛光制剂、研磨剂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核定注册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民法典》(《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通则》同时废止)、《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7年8月21日,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日期为2022年9月14日,已超争议商标注册之日五年的法定期限,因此,我局对申请人在本案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予以驳回。
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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