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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39476号“SHBOO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56:12关于第66139476号“SHBOOS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244号
申请人:翁广福
委托代理人:珠海腾龙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39476号“SHBOO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001号商标、第1076982号商标、第1285824号商标、国际注册第754225号商标、第657335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凭祥市东翁贸易行营业执照、品牌实物图等电子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李淑维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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