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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4836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55:32关于第6664836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755号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老台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483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00363号“老老”商标、第9958921号“老金玉满堂长命富贵”商标、第13174521号“老 歌德盈香GOOGUT WINE&SPIRITS”商标、第13256009号“歌德盈香老酒专家GOOGUT WINE&SPIRITS”商标、第47059743号“老K”商标、第65631603号“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审理时,引证商标六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可相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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