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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452313号“崇德書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55:08关于第53452313号“崇德書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087号
申请人:瑞安崇德书院
委托代理人:瑞安市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52313号“崇德書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90481号“4Q教育 崇德 VIRTUES WORSHIP”商标、第18829809号“崇德少年 THE YOU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指代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针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等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生效后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图书;书法服务;娱乐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娱乐服务;演出制作”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崇德書院”与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崇德少年”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在前述四项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其余服务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借图书;书法服务;娱乐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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