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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82428号“GOINGP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53:27关于第66082428号“GOINGP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530号
申请人:广西桂平卓隆服装辅料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厦门叁玖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82428号“GOINGP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可识别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足以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9214号“GO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泳衣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泳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GOING”含义为“去、走”,“PRO”有“职业性的、专业性”,其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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