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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075387号“OUP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52:27关于第28075387号“OUP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128号
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建良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28075387号“OUP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084619号“OPPO”商标(引证商标一)、第21824782号“OPPO”商标(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第4571222号“OPPO”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宣传具有极高知名度,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商标近似,其注册和使用很容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利益受到损害。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属于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引证商标信息、在先决定或裁定;
2、企业名称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3、申请人产品所获部分荣誉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商标信息;
5、商标许可备案通知书及授权书;
6、OPPO商标实际使用图片;
7、OPPO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推荐函及证明函;
8、认定OPPO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异议裁定。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0年2月7日第1682期《商标公告》中,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8年11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类燃料、工业用蜡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OUPO”与引证商标一、二“OPPO”在字母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石油气、燃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理。
三、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亦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张爽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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