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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448987号“宠确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49:51关于第54448987号“宠确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30007号重审第0000004737号
申请人:苏州琚宠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上海琚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30007号《关于第54448987号“宠确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779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419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02675号“宠确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其核定使用的宠物用香砂商品上的注册被宣告无效并已发布公告,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申请商标是否应予初步审定的事实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故应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
经复审查明:一、至本案审理时,上海琚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核准,于2022年1月13日名义变更为苏州琚宠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二、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634721号“宠确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被我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三、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部分商品予以无效后,在活动物、树干等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宠物用香砂商品上予以无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猫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活动物、树干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尚可区分,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申请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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