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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30271号“安快速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48:37关于第65730271号“安快速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595号
申请人:廊坊安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30271号“安快速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5598号“安快”商标、第12064184号“快安”商标、第14677088号“安快运AN EXPRES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品牌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运输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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