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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28000号“哈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48:15关于第66328000号“哈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975号
申请人:北京布尼诺智能暖通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众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28000号“哈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971261号、第342726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阀门压力指示栓;锅炉控制仪器”两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阀门压力指示栓;锅炉控制仪器”两项商品的复审申请,故在“阀门压力指示栓;锅炉控制仪器”两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汉字相同,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热调节装置;电动调节装置;恒温器;遥控装置;光伏电池;数字温控器;电源插座;电开关”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李淑维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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