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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96404号“一刻煮EASY COOKING McCormic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46:47关于第65196404号“一刻煮EASY COOKING
McCormic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139号
申请人:迈考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96404号“一刻煮EASY COOKING McCormic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62907号商标、第65037662号(29类、30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备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有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调味酱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制作方式或时间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因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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