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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377188号“日食记RISHIJ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44:55关于第14377188号“日食记RISHIJI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10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罐头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食尽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南京品尽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377188号“日食记RISHIJ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6684号决定,于2022年06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18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餐厅”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旅馆预订;快餐馆;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通过调查及检索,复审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旅馆预订;快餐馆;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上的注册。
原撤销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所独创,显著性极强,一直作为其主打品牌被长期使用,在国内市场已有较高知名度,该商标权利不容侵害。申请人的撤销行为存在明显恶意,是因为其想要在同类别注册与复审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
原撤销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证书及奖项图片、产品包装图片、门头照片、相关报道页面、“日食记”菜单、发光字制作合同及收据、证明材料。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有关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进行了调阅,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的主要证据:荣誉证书图片及颁奖现场图片、美团外面平台入驻协议、标签纸、门头照片、产品包装图片、宣传页、户外宣传活动现场照片、报纸报道页面、“日食记”及“日食记龙虾”的微信公众号信息、“日食记”店铺营业流水表。
我局已将原撤销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的证据材料(副本)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蔡超于2014年4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18年10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南京品尽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后又于2023年2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南京食尽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
2、南京品尽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25日,蔡超是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蔡超于2020年5月7日成立南京市建邺区蔡记铺子餐饮店。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旅馆预订;快餐馆;酒吧服务;茶馆”核定服务项目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据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日食记”店铺照片、菜单、美团外卖协议、营业流水以及微信公众号推送信息、相关报道材料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餐厅”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核定的各项服务与“餐厅”服务之间的关联性,复审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旅馆预订;快餐馆;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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