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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41653号“齐天大圣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44:39关于第64441653号“齐天大圣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233号
申请人:成都匠心引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41653号“齐天大圣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申请商标并不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情形。申请人拥有多系列商标与行业常态相符,申请商标明显系申请人基于其未来业务的考虑,而预先申请的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其与申请人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对应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经查,除本案申请商标外,申请人在第5、7、8、9、14、32、33、44、45等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项目上共申请注册了五百余件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除本案申请商标外,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虽然申请人对此作出了解释,但难以说明大量申请注册的商标何以起到识别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其复审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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