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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342579号“奶奶的回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42:15关于第53342579号“奶奶的回忆”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860号
申请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玉香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0日对第53342579号“奶奶的回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7249240号“老奶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49234号“老奶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75502号“奶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70377号“老奶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申请人“老奶奶”系列商标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晓其“老奶奶”知名商标的存在,但是被申请人仍注册与之高度相似的争议商标,其具有主观恶意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若维持注册,必将给申请人及其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从而引起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部分相关媒体报道;
2、相关保护、维权资料;
3、其他案件裁定及判决;
4、申请人所获荣誉;
5、系列商标注册证;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7、申请人经销合同及发票;
8、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坚果炒货专业委员会出具的说明函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7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2年8月21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8月27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
二、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均已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9类“精制坚果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有效商标。
三、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43件商标,其中“鹤因美”商标与我国奶粉品牌“贝因美”相近;“奇巴布 QIBUBBLE”商标文字部分与爱奇艺旗下品牌“奇巴布”相同,与儿童用品品牌“巴布豆”相近;“奶奶的回忆”与零食品牌“老奶奶”相近;“熊初末”商标与动画片《熊出没》节目呼叫相同。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对商号权予以保护应以该商号在系争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系争商标与该商号相同或者高度近似,足以导致混淆误认为条件。商号权与商标权分属不同领域,所调整范围不同,对在先商号权的保护原则上应当以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商号权人实际经营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为限。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有所差异,由此不能认定相关公众易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之商号相联系,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主要禁止的是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也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指商标注册对社会上良好风气、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消极影响。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鹤因美”商标与我国奶粉品牌“贝因美”相近;“奇巴布 QIBUBBLE”商标文字部分与爱奇艺旗下品牌“奇巴布”相同,与儿童用品品牌“巴布豆”相近;“奶奶的回忆”与零食品牌“老奶奶”相近;“熊初末”商标与动画片《熊出没》节目呼叫相同。被申请人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难谓正当或合理,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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