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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42603号“愈心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40:29关于第66242603号“愈心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909号
申请人:曲靖愈心阁大药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权知创(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42603号“愈心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59593号“愈心情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第63556416号“心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上述撤销决定及驳回通知书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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