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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494983号“茶研悦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39:24关于第48494983号“茶研悦色”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171号
申请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鸿泰老树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周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1日对第48494983号“茶研悦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335343号“茶颜悦色”商标、第24287336号“茶颜悦色”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
2、申请人门店列表、租赁合同及门店照片;
3、申请人“茶颜悦色”品牌简介及所获荣誉;
4、申请人“茶颜悦色”商标使用情况及公证书;
5、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宣传公证书及维权记录;
6、关于申请人“茶颜悦色”的媒体报道;
7、申请人版权登记证书;
8、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核定使用商品不构成类似,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二未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企业简介;
2、委托生产协议、食品生产许可证;
3、委托检验报告;
4、购销合同及合作协议;
5、品牌授权书。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成立,申请人请求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0年7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脂;食用油;食用菜油;食用茶籽油;食用玉米油;食用芝麻油;食用亚麻籽油;食用特级初榨橄榄油;食用豆油;食用板油”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使用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二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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