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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22810号“MAGI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38:32关于第65022810号“MAGI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942号
申请人:广州广电运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22810号“MAGI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51895号“信天游 西部手机证券M@BILE”商标、第9151910号“信天游 西部手机证券M@BILE”商标、第9678650号“MAGKLE”商标、国际注册第1145692号“MU AGI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M@BILE”以及引证商标三、四在字母构成上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外围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汤茜
庞敏
2023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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