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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6866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36:43关于第6756866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218号
申请人:柠檬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江炳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686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图形是“木头贩卖车”,这与申请人从事的行业密切相关,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唐镜培先生就在上环永吉街上推着木头车卖甘草柠檬。复审商标图形是向广大消费者介绍复审商标的历史渊源,并非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缺乏显著特征”。另,第53093591号“柠檬王 LEMON KING及图”商标图形部分与复审商标相同,该商标驳回决定中明确写到“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申请人及复审商标的介绍、媒体报道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指定使用在水果干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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