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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88129号“Sinogre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35:55关于第65788129号“Sinogre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391号
申请人:植白说饮品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88129号“Sinogre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无特定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Sinogreen”整体有别于我国国名,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在先相同商标已取得注册,且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注册信息、词汇释义、行政判决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green”可译为“绿色的”,指定使用在“植物饮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Sino”可译为“中国的”,用作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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