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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1416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35:30关于第6541416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533号
申请人:北安市金慧玲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141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581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农业机械;喷雾机(机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相关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农业机械;喷雾机(机器)”商品上已被撤销,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田淑芹
2023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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