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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16190号“小公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33:06关于第66316190号“小公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584号
申请人:三亚石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16190号“小公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54784号“小工主XIAOGONGZHU”商标、第23098722号“小公煮”商标、第30767123号“公主优选”商标、第21266051号“公主米铺及图”商标、第31585744号“公主驿站”商标、第46267603号“LITTLE PRINCES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会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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