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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038397号“纪梵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27:08关于第41038397号“纪梵薇”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615号
申请人:路威酩轩香水品牌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纪梵薇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风向(山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5日对第41038397号“纪梵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82258号“紀梵希”商标、第18351099号“纪梵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会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被申请人大量抄袭复制他人在先知名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纪梵希天猫、京东店铺网页打印件;
2.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发票、销售单及送货单;
4. 申请人与商城签订的专柜销售协议书;
5.百度百科介绍;
6.媒体报道;
7.广告宣传材料;
8.所获奖项;
9.在先裁定;
10.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并未达到驰名程度。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图片。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郑州互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7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3类浴液、化妆品等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水、香皂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纪梵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浴液、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香皂、香水、化妆品等商品上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商标权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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