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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80977号“义阳八大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21:12关于第67980977号“义阳八大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719号
申请人:李艳珠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80977号“义阳八大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28523号“义阳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74857号“义阳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信阳市古地名“义阳”和信阳蒸菜的民间通称“八大碗”组合而成,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干食用菌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干食用菌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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