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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641037号“天鹅绒”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16:41关于第15641037号“天鹅绒”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430号
申请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来此购(武汉)品牌管理中心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1日对第15641037号“天鹅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囤积商标并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缺乏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依据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档案信息;
2、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3、被申请人企业情况;
4、被申请人摹仿品牌介绍;
5、相关在先案例;
6、有关“天鹅绒”的介绍。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14年11月04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尿布”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有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属于实体性条款,与2013年《商标法》相比,其为新增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不适用于本案。
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关于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该原则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为“天鹅绒”,其为一种丝织物名,中国传统织物之一,可用于制作服装、毯、装饰物、床单面料等,具有“质地细腻、手感柔软、不易褪色、弹性好”等特点,2007年天鹅绒织造技艺被列入《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尿布”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触感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普通经营者申请注册商标多达620件,且涵盖的商品类别广泛,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其中还包含大量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帮宝适”、“芯芯相印”、“黄鹤楼牌”、 “米奇婴儿”、“迷你维尼 MINI WINNIE”、“家得宝”、 “酷儿”、“小狮子王”、“鳄鱼仔仔”、“斗音宝贝”等,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明显具有囤积商标并借他人市场声誉牟利的主观恶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有关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人仅列举法条,但并未提出具体事实与理由,对此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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