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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576839号“百粮村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15:40关于第52576839号“百粮村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385号
申请人:宜兴市百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肖体忠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6日对第52576839号“百粮村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39390708号“百粮米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对“百粮”享有的在先商号权。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9日申请注册,2021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0类蛋糕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相关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汉字“百粮”,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面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蛋糕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茶、糖果、肉馅饼、面条、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这些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故不能证明其商号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与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咖啡、茶、糖果、肉馅饼、面条、调味品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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