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578851号“史丹•天奴STANTN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14:56关于第3578851号“史丹•天奴STANTNU”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97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安振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颜玉莲
委托代理人:泉州天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578851号“史丹•天奴STANTN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35810号决定,于2022年09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在2018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并未出现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况,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对本案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本就出于抢占复审商标的目的,利用申请人已建立的知名度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及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材料(打印件):
1、门店照片;
2、产品及包装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无时间信息,且均为简单的图片粘贴、拍照,无法证明其已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3年6月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5年9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9月27日。2021年11月5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其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的起始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2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形成时间,无法单独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