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6589293号“鲍贝大师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13:08关于第46589293号“鲍贝大师傅”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520号
申请人: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久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程峰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8日对第46589293号“鲍贝大师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创始人最早在糕点、西饼上使用“鲍师傅”商标,经过大量的宣传使用,申请人“鲍师傅”商标已在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484211号“鲍师傅”商标、第21718255号“鲍师傅”商标、第37000758号“鲍师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鲍师傅”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注册及其“鲍师傅”商标及产品的存在,却仍进行抄袭、摹仿,其主观恶意明显,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北京鲍师傅西饼屋外部图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信息;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申请人旗下鲍师傅糕点店面明细表;商标使用宣传材料;荣誉证明;媒体报道;在先裁判文书复印件;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
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现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等商品、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系总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鉴于引证商标二、三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双方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审理范围,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