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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198578号“缗城山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11:33关于第34198578号“缗城山香”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136号
申请人:北京山香时代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恒聪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2日对第34198578号“缗城山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477190号“山香教育”商标、第16240037号“山香教育 SHANXIANG EDUCATION及图”商标、第19346168号“山香云”商标、第20885731号“山香女孩”商标、第21423153号“山香招教”商标、第21685318号“山香园丁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山香教育是申请人的企业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申请人的字号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档案及注册证;2、企业变更证明、企业简介、官网材料;3、公益活动照片;4、加盟、推广、采购等合同、发票;5、宣传活动及材料;6、加盟协议;7、在先胜诉案例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信息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7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权利,故本案无需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李淑维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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