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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906608号“阿波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07:06关于第35906608号“阿波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488号重审第0000004753号
申请人:阿波罗(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72488号《关于第35906608号“阿波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187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的(2021)京行终1366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根据二审诉讼中查明的事实,第35792311号“阿波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申请注册在第1104群组上的“燃气炉、电炊具、暖碟器”获得初步审定,申请注册在其余商品上被驳回且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31516290号“阿波罗集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第31516289号“阿波罗炫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第26809026号“阿波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我局异议程序决定不予注册,上述三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第9231157号“阿波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519406A号“阿波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上述两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第20519406号“阿波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经我局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经一审程序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在先权已不存在,引证商标五、六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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